各市、州、县住建委(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武汉市水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及住建部、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住建项目建设,促进住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住建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在住建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高住建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激发经济活力;有利于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现政府职能和市场配置优势互补,增强发展动力。
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PPP推进工作,在城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市政道路、市政广场、公共停车场、园林等市政公用行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色小镇建设和智慧城市建设等行业加大PPP模式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确保组织高效、精准发力,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在住建领域顺利开展。
二、准确把握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范围和实施模式
(一)适用范围
住建领域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主要是:
1.供水、污水项目:包括城镇供水、排水、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
2.供气、供热项目:包括管道燃气、CNG燃气、LNG燃气加气站及配套管网,热源厂、换热站及供热管网等。
3.垃圾收集处理项目: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固体废物垃圾处理,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
4.综合管廊项目:包括城市共同沟、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
5.道路交通项目:包括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社会公共停车场、道路桥梁(隧道)等。
6.市政公用设施管养项目: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城市照明、道路桥梁(隧道)维护、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公共建筑节能等。
7.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8.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包括政府自建自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停工未完工程项目,以企业为主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等。
9.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10.其他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住建项目等。
(二)实施模式
按照城乡市政公用领域项目的经营特性及向使用者收费的可行性,实施不同的PPP模式。
1.经营性项目,采用合资合作和特许经营方式。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收费或价格形成机制较为健全,可以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使用者付费”实现投资回报。如城镇供水、供热、天然气等项目。
2.准经营性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特许经营组合方式。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或建设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回收期长,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供求平衡的项目,可以参与投资经营,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进行,实行“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公共交通项目,涉水项目中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厂网一体化项目,环卫环保项目中的垃圾收运系统及生活垃圾处理焚烧、卫生填埋、填埋气利用,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收运处一体化项目。
3.纯公益性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经济上的显著特点是为社会提供服务,以非盈利为目的使用功能不收取费用或只收取少量费用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付费”或“政府租用”方式购买服务。主要是政府通过公开择优选择社会资本,签订相关合同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之后政府每年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此类项目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涉水项目中的城镇排水、雨水收集利用、排水管网、水环境治理项目,市政公用中的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市政照明、道路桥梁维护、园林绿化管养项目等。
三、规范运用PPP模式推进住建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建立PPP项目库。各地住建部门应认真梳理、科学甄别适合PPP模式的住建项目,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投资规模相对较大、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有一定现金流的项目,并对潜在PPP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建立PPP项目储备库。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同时,充分利用本地和省级PPP项目推介平台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做好PPP项目的宣传推介工作。
(二)做好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坚持行业主管部门作为PPP项目的主体主导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编制实施方案。项目评估工作,可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对拟实施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合规性评估,充分论证项目是否满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资质、资信、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住建项目合作伙伴,并按规定及时发布采购公告和结果等信息,确保程序规范、过程透明。
(四)组建PPP项目公司。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合作企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按合同进行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并独立承担债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合同经营期内享有项目经营权,并按合同规定保证资产完好率。项目公司的经营权未经政府允许不得私自转让,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按合同约定移交政府或指定机构。
(五)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住建部门组织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公司)与PPP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特许经营内容、范围、期限、经营方式;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绩效评价机制;服务费标准及调整机制;特许经营期内政府与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及回收标准;项目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涉密事项与人员要求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六)建立绩效评价及监管机制。市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规范,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并通过中期评估、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合约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价格、政府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加强项目监管,对于违约的项目公司,视情况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运营服务费、罚款、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等措施。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服务质量、成本支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信用评级和风险防范机制。市县住建部门要依托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对项目涉及的政府支付能力和企业信用进行评价,信用评级将作为金融和财政支持的参考。同时,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建立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时,应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及时接管,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四、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在本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对拟采用PPP模式的住建项目提出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统筹推进项目,并在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项目推介和试点示范。各地住建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住建项目进行筛选,充分运用省级及本地PPP项目推介平台,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推介。积极推进项目示范,不断总结提炼成果经验,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已列入国家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的钟祥市、大冶市,住建部门要结合当地住建事业发展现状和需求,筛选确定重点推进的PPP项目,制定完善住建领域PPP项目规划。对于已列入省PPP示范的住建项目,当地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示范项目的跟踪指导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示范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建设和宣传培训。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运用住建领域项目库平台和其他大数据平台,做好PPP项目的储备、筛选、建设、跟踪、监管工作。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对PPP模式的政策把握和实务操作能力。善于运用PPP咨询专家库,积极借智借力,为PPP政策研究、项目论证、实际操作、业务培训等提供专业支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6日